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注函〔2009〕143号
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条件
1、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
2、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二、延续注册的程序
1、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jlgcs.cein.gov.cn)填写电子信息,填写电子数据后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注册人员本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请表》的业绩页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须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www.jscin.gov.cn/web/zyzc/)进行网上申报。
2、企业或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单位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核对申报材料原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将《申请表》、申报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将核对意见上报。
3、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人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初审结果可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系统”的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
三、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
5、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注意事项
1、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如企业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2个月提出。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3、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
4、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延续工作刚开始,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进行申请,不再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材料报送地点: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二楼)
联系人:李莉
咨询电话:025-51868916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