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注册[2009]318号
关于开展江苏省注册城市规划师
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规划局、省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7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范围和组织实施
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二、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可在www.pqrc.org.cn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单位出具的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证明。
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进行网上申报。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辖市规划局。
(二)省辖市规划局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后,报省建设厅、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申报人员材料由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厅、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四)省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按照要求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6月10日前,申请续期换证人员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规划局。
(二)2009年6月15日前,省辖市规划局、省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按本通知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核对。
材料报送地点:省建设厅、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二楼)
咨询电话:025-51868917 联系人:周正华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
七、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密锁购买方式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密锁请直接汇款至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详见附件4)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续期换证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按规定做出处理。
(二)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三)凡申报办理变更或转换且已到期需续期换证人员,两项业务合并办理,申报人员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申报程序不变。
(四)本次续期换证工作结束后,新的需要续期换证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新换证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继续沿用统一编号,其编号为:GH * * * * * * * * * * * * * 。
(编号说明:第1-2位:类别;第3-6位:注册年度;第7-8位:注册地区;第9-13位:注册人员顺序号)
附件:
1.《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3.《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4.《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密锁汇款方式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抄 送:厅城乡规划处